現(xiàn)代快報訊(記者 徐曉安)張某騎車在路上正常行駛,因感覺有些打滑,便慢慢減速并停車檢查。還沒等張某下車,距離其5~6米遠的地方,騎車的周某滑倒受傷。事后,周某訴至法院,認為是張某突然停下,導致自己剎車制動,避讓不及才最終摔倒。“無接觸”交通事故是否要賠償?現(xiàn)代快報記者獲悉,近日,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。
2023年2月,一個雨天的傍晚,張某騎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上由西向東行駛,張某感覺車身有些打滑,遂在道路中間慢慢減速,準備停車檢查。還沒等下車,張某就聽到身后有人倒地的聲音,回頭發(fā)現(xiàn)距離5~6米遠的地方,有一個人騎電動自行車滑倒受傷。
滑倒受傷的正是周某,事后他報了警。經(jīng)交警部門鑒定,張某與周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制動、轉(zhuǎn)向功能均正常,雙方車輛未見碰撞痕跡。后交通部門出具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》,認為根據(jù)目前所調(diào)查的證據(jù)無法查明該起交通事故的全部事實與成因,故未認定雙方責任。
周某因事故受傷,因治療產(chǎn)生醫(yī)療費、伙食補助費等共計29000余元,為主張賠償,周某將張某訴至昆山法院,請求對方按照80%的賠償比例,支付23000余元賠償金。
庭審過程中,雙方各執(zhí)一詞。張某辯稱:“我真的很冤枉,我都沒有碰到他,周某是因為自己騎車注意力不集中,才導致失誤摔倒的,而且我是慢慢停下的,周某本就應當與我保持安全距離,我是沒有責任的。”周某則表示:“交通事故并不是一定要發(fā)生碰撞,張某與我同方向行駛,并且當時是雨天,路面濕滑,他在距離我5米開外的地方突然停下,就如同一個路障,我剎車制動,避讓不及才最終摔倒。”
法院審理后認為,本案是一起典型的“無接觸”交通事故,雖然周某與張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并未發(fā)生碰撞,但雙方是否接觸并不是判定事故責任的必要條件,責任的承擔應取決于事故發(fā)生的原因。周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時有安全、謹慎駕駛的義務,其自認事故發(fā)生時距離張某約5~6米,在未直接碰撞的情況下摔倒受傷,其自身存在過錯,對事故發(fā)生承擔主要責任。張某在非機動車道中間位置停車,影響道路通行秩序,對事故發(fā)生也存在一定過錯。最終,法院酌定張某承擔30%的賠償責任,判決張某賠償周某8783.8元。
2023年2月,一個雨天的傍晚,張某騎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上由西向東行駛,張某感覺車身有些打滑,遂在道路中間慢慢減速,準備停車檢查。還沒等下車,張某就聽到身后有人倒地的聲音,回頭發(fā)現(xiàn)距離5~6米遠的地方,有一個人騎電動自行車滑倒受傷。
滑倒受傷的正是周某,事后他報了警。經(jīng)交警部門鑒定,張某與周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制動、轉(zhuǎn)向功能均正常,雙方車輛未見碰撞痕跡。后交通部門出具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》,認為根據(jù)目前所調(diào)查的證據(jù)無法查明該起交通事故的全部事實與成因,故未認定雙方責任。
周某因事故受傷,因治療產(chǎn)生醫(yī)療費、伙食補助費等共計29000余元,為主張賠償,周某將張某訴至昆山法院,請求對方按照80%的賠償比例,支付23000余元賠償金。
庭審過程中,雙方各執(zhí)一詞。張某辯稱:“我真的很冤枉,我都沒有碰到他,周某是因為自己騎車注意力不集中,才導致失誤摔倒的,而且我是慢慢停下的,周某本就應當與我保持安全距離,我是沒有責任的。”周某則表示:“交通事故并不是一定要發(fā)生碰撞,張某與我同方向行駛,并且當時是雨天,路面濕滑,他在距離我5米開外的地方突然停下,就如同一個路障,我剎車制動,避讓不及才最終摔倒。”
法院審理后認為,本案是一起典型的“無接觸”交通事故,雖然周某與張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并未發(fā)生碰撞,但雙方是否接觸并不是判定事故責任的必要條件,責任的承擔應取決于事故發(fā)生的原因。周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時有安全、謹慎駕駛的義務,其自認事故發(fā)生時距離張某約5~6米,在未直接碰撞的情況下摔倒受傷,其自身存在過錯,對事故發(fā)生承擔主要責任。張某在非機動車道中間位置停車,影響道路通行秩序,對事故發(fā)生也存在一定過錯。最終,法院酌定張某承擔30%的賠償責任,判決張某賠償周某8783.8元。